词条 | 钱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74 钱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信用机构。亦称 “钱肆”、“钱铺”、“银号”、“兑换钱庄”、“钱店”。产生于明中叶。规模较大者除对商人办理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外,少数人还发行银钱票。早期钱庄大都采取独资或合伙组织。多由商人投资。也有贵族、官僚、地主投资。鸦片战争后有买办附股式开设钱庄。钱庄营业区域一般在本地区。经营汇兑时,采取同业往来制,即委任异地同业办理汇解。放款对象主要是商业行号。也经手官款和官僚个人款项生息。鸦片战争后,接受外国银行贷款,为外国资本主义进出口贸易调节资金,便利买办活动。19世纪90年代,中国近代工业出现后,也对工业企业举办贷款。清末银行业兴起,钱庄的地位逐渐为银行代替。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钱庄日趋衰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钱庄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952年12月与私人银行、信托公司一起组成公私合营银行,钱庄不复存在。 钱庄qianzhuang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信用机构。起源于银钱兑换,其后逐渐发展为办理存放款项和汇兑。主要分布于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等地。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郑州、广州等地则称银号,性质与钱庄相同。规模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放款业务、开发庄票外,少数还发行银钱票;小的钱庄仅从事兑换业务,俗称“钱店”。钱庄资本大多来自商人,早期都是独资或合伙组织。钱庄的放款对象主要是商业行号,每年丝、茶、糖、棉、烟、麻上市季节,钱庄贷放大量资金。随着银行业的兴起,钱庄在金融业的地位逐渐为银行所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钱庄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952年12月,钱庄和其他私营金融业一起实现公私合营,成为公私合营银行的组成部分,钱庄不复存在。 钱庄Qianzhuang旧中国的一种信用机构。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各城市,如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等地。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郑州、广州等地则称为银号,性质与钱庄相同。在汉口、重庆、成都、徐州等地,则钱庄与银号的名称并存。早期的钱庄都为独资或合伙组织。规模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放款业务、开发庄票外,少数还发行银钱票;小的钱庄仅从事兑换业务,俗称“钱店”。清末新式银行兴起以后,钱庄的地位逐渐为银行所代替。解放后,各地钱庄多数停业,上海等少数地区未停业钱庄于1952年12月,与私营银行、信托公司一起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组成公私合营银行。 钱庄旧中国的一种信用机构。主要分布于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各城市。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广州、郑州等地则称银号,性质与钱庄相同。在汉口、重庆、成都、徐州等地,钱庄与银号的名称并存。清末新式银行兴起之后,钱庄的地位逐渐为银行所代替。 钱庄money house中国旧时的一种信用机构。主要分布于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的各城市、乡村。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郑州、广州等地则称为银号,其性质与钱庄相同。在上海、汉口、重庆、成都、徐州等地,钱庄与银号的名称并存。早期的钱庄都是独资或合伙组办。规模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放款业务和开发庄票外,少数还发行银钱票。小的钱庄大多只从事兑换业务,俗称钱店。清末新式银行兴起,便逐渐取代了钱庄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12月,将钱庄与私营银行、信托公司一起,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组成了公私合营银行。至1955年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 钱庄钱庄亦称钱铺、钱店。是从我国宋、明时期的钱铺逐步演变而来的一种金融机构。最初只是经营钱币的兑换,故称 “钱店”、“钱庄”。清初的文献中还习惯地称钱庄为 “卖钱之经纪铺”。自康熙朝以后,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在商业较发达的各大城市里比较普遍地开设了钱庄。《清代钞档》 记载,自康熙年间到道光十年(1830) 以前,北京开设的钱铺有389家;《上海碑刻资料选集》 载,商舶辐辏的江南上海,自乾隆五十一年 (1786) 至嘉庆二年 (1797) 以前,也已有钱庄124家。天津、沈阳、济南、郑州等地也建立与钱庄性质相同的 “银号”。乾隆后期 (18世纪80年代) 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与之相适应,钱庄业务比较明显地发生变化。钱庄逐渐从银钱兑换业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信贷活动的机构。突破单纯兑换银钱的范围,逐渐开展对商人办理存放款和汇兑业务。晚清为钱庄等旧式金融机构的鼎盛时期。同治后,兑汇活动中心由先前的北京移到了上海。为维护同业利益,上海银钱业还成立了钱业公所。上海钱庄团资本力量不同,有汇划庄 (或称大同行) 与非汇划庄之分。汇划庄在开业前须加入钱业总公所,缴纳会费,享有发行银票、钱票和代收票据的权力。非汇划庄包括 “挑打钱庄” 和 “零兑钱庄”。这些钱庄由于资本薄弱,不能参加钱业总公所,他们每日在金融上往来收解,大多转托汇划庄代为办理。零兑钱庄由于资本更加薄弱不能经营存放款业务,只做银元辅币为零趸买卖。钱庄资本大多来自商人,多为独资或合伙经营。鸦片战争以前,钱庄的业务活动对商品贸易和货币流通的扩大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的深入,钱庄职能发生变化。战争后二三十年间,各口岸的绝大多数钱庄的资力较前扩充,并摆脱货币兑换业务,而集中在存款、放款、办理划汇、签发庄票等信贷活动。表明钱庄资本性质发生变化,正在向借贷资本过渡。一些大钱庄专门从事对制成品、棉织品等批发商的放款或对贩卖鸦片的掮客放款,走上为外国侵略势力服务的道路。到六七十年代,外国银行开始接受钱庄庄票作为抵押,向钱庄进行信用贷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外国银行对钱庄的 “拆款”。外国银行对中国金融行市的控制就是由此而始。钱庄职能的买办作用更加前进了 一步。钱庄职能的买办作用不仅限于信贷方面,为外国商品开拓内地市场给予重大方便。对外国势力对土产搜罗的大力支持,也是其买办作用的突出表现。19世纪80—90年代,外国银行在金融不稳的情况下,推波助澜,拒绝对钱庄拆款并强制归还以前的拆款,钱庄受到重创,纷纷倒闭,外国银行趁机攫取金融市场领导权。中国官办、商办银行兴起后,其主要业务多被银行取代。武昌起义的冲击,使在金融风潮中喘息未定的钱庄业再一度中落。当政治局势逐渐趋向稳定、商业与贸易重见活跃时,钱庄业遂又显现其固有的活力。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民族工商业抬头,钱庄业又一度繁荣。新中国成立后大多停了业。1952年,上海等少数地方未停止的钱庄、官营与私营银行、信托公司一起组成过一个公私合营银行。 钱庄旧时由坐商中分离出来专作金融货币生意的行业,又称为“银号”、“钱局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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