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银行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银行法规定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金融法范畴。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规定中央银行的地位、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普通银行的组织、活动主要由商法调整。我国的银行法由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构成。国务院1983年发布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5年颁布《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银行法》Bank Act议会通过的管理特许银行的法律。具有四个主要目标:保护存款人存款,保证存款准备金,通过竞争提高金融系统效率,保护金融机构。银行法把银行分为A、B两级。A级银行的所有权较分散,个人(不论本国居民还是外国人)持股额不得超过10%,且本国居民持有大多数股份,外国居民持股额不得超过总股本额的25%。B级银行的所有权则较为集中,可以由本国居民或外国居民部分或全部持有,但持股额不得超过加拿大居民所获信贷总额的16%。还规定特许银行开业资格条件,授权政府控制B级银行规模。规定任何一家开业特许银行必须拥有至少200万加元的自有资本;除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外,其他所有存款必须缴存4%以上的准备金;第二准备率由加拿大银行随时调整,以政府债券形式握存;还规定各银行必须定期向银行总监察长报告经营情况。此外,对特许银行的经营活动范围也作出规定,如规定特许银行禁止经营信托、保险和公司证券承销等业务。现使用的银行法是由议会通过后1980年颁布的,以后将定期修订,以适应金融银行业的新发展。 银行法是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资本主义金融市场和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英国在1844年公布的《英格兰银行条例》。之后资本主义各国也都相继制定了银行法规。社会主义银行法是其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制订了一系列的银行法规。其主要内容为: (1)关于银行的性质、结构体系和法律地位的规定; (2)货币发行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3) 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 (4) 关于代理国库的法律规定; (5) 信贷基金和信贷的法律规定; (6) 存款和储蓄的法律规定等。 银行法银行法有关澳门银行业的法例。澳门银行业的发展历史,大致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与之相适应,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02年8月2日葡萄牙在澳门成立大西洋汇理银行并正式开业时起,至1970年8月16日澳葡政府颁布葡国第411/70号法令 (即第一个《银行法》) 时止。这一阶段是澳门银行业的萌芽阶段或酝酿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70年的 《银行法》施行之日起,直至1982年8月2日澳葡政府颁布第35/82/M号法令 (即 《新银行法》) 时止。这一阶段被称为澳门银行业的起步或成长阶段。第三阶段是从1982年《新银行法》施行之日起直至今天,为澳门银行业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除了已于1980年1月成立澳门发行机构 (IEM) 之外,还于1982年10月30日颁布第63/82/M号法令,即 《澳门发行机构规章》。这三个阶段的具体发展情况是: 1902年8月2日,葡萄牙大西洋汇理银行分行在澳门正式开业。该行起初只经营商业银行的一些业务。自1905年起,则开始具有发行及管理澳门货币的专有权力,成为澳门惟一的银行。当时,还有一些中国钱庄、银号等各种的金融机构与葡萄牙大西洋银行并存。抗日战争时期,广州、香港先后沦陷,大量人口及资金涌入澳门,省港两地的银号也大量迁入,澳门金融市场随之一度繁荣。不过,大西洋银行在澳门金融界的地位仍是独一无二的,其他银号只能保持其原有的辅助作用而已。1970年8月26日颁布的葡萄牙411/70号法令,即澳门第一个银行法规定:允许在澳门创立银行制度,凡在澳门办理信用业务及进行其他属于银行活动的行为,概归本法令管制。该法令对各类信用机构之设立、经营范围、监察等均有规定。其中规定:所有信用机构必须以有限公司形式组成,商业银行资本额最低为500万澳门元;商业银行的存款,只限于活期、定期及通知存款;通常商业银行不得给予同一放款人的贷款超过其注册资本及公积金总和的10%;每季最后1天至下月15日内,银行须将截止至上月底的结算表连同必要的分类账,一并递交银行业务监察处。还规定银号的最低资本额为250万澳门元,兑换店为2万澳门元,且均需以有限公司形式组成,两者亦同时受银行业务监察处管理。商业银行及找换店之间,禁止有意控制货币及金融市场的保证及业务上的合并。自该条例生效后,澳门的部分银号改为银行,外资银行也纷纷到澳门开业,促进澳门银行金融业的发展。为了完善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1980年1月,澳葡政府成立发行机构。它属于公共企业性质,实际负起澳门中央银行的作用,拥有澳门地区货币发行权及对各银行的监管权。1982年10月,发行机构正式执行银行监管权。在此之前,1982年8月3日,澳葡政府颁行第35/82/M号《信用制度金融结构管制法令》,即《新银行法》,使澳门金融业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1987年,澳葡政府还颁布第25/87号法令,以管制在澳门设立离岸银行。 银行法调整银行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金融活动的基本法规。以1694年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法》为最早。有的国家制定统一的银行法。在中国,第1部银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很多法规性文件,有1983年至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各种办法、通知、规定、程序、制度等24个。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