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义利之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08 义利之辩古代伦理学关于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关系问题的辩争。义是一种道德规范,指思想行为适宜,符合一定的道德准则;利指物质利益和功利。《易·乾·文言》:“利者,义之和也”;《墨经上》:“义,利也,”都认为义和利是统一的。儒家重义轻利,把义和利对立起来。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反对“不义而富且贵” ( 《论语·述而》),提倡“见利思义”“以义统利”,“义然后取”(《论语·宪问》)。孟子讲仁义,反对谈利,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主张在仁政的基础上,重视人们起码的物质利益。墨家贵义,持功利主义观,强调“兼相爱,交相利”(《兼爱中》),主张义利并重。荀子认为道德和功利并不矛盾,主张“以义制利”。汉儒董仲舒主张义重于利,“义之养生人,大于利”,“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免其功”(《春秋繁露》)。法家主张功利,否定道德的社会作用。反对空谈仁义。《管子》:“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韩非认为“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韩非子·奸劫弑臣》)。道家排弃义利,崇尚自然。《傅子》载:“丈夫重义如泰山,轻利如鸿毛,可谓仁义也。”程颐认为“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遗书》卷十七)。朱熹认为分辨义利,乃儒者第一义。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反理学的思想家如叶适、陈亮、王船山、颜元等都强调义利并重;颜元提出了“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四书正误》)和“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言行录》)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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