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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健康与劳动安全的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革命根据地对女工健康与劳动安全的规定

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中外工厂中,工人劳动条件极为恶劣,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医疗条件更差,严重摧残工人身心健康。特别是女工集中的工厂,如纱厂的许多车间,终日尘土飞扬,纤维障目,并吸入大量漂白粉末。缫丝厂工人更是操作在炉火机釜之间,于沸水中搅动蚕茧,时常晕倒在锅上而被烫伤。至于火柴、制烟、制药等厂的工人,都是劳动在臭味毒气的浸染之中。因此,各厂工人偶一不慎,非死即伤,各种职业病占有很高的比重。针对上述情况,中国新民主主义劳动立法,为了确保女工的健康和劳动安全,从革命一开始就规定禁止女工做夜工以及从事危险激烈的工作。如1922年8月《劳动法案大纲》第10条规定:禁止女工做夜工。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规定:禁止女工做有损健康之特别困难与危险或地穴下面的工作。绝对不许孕妇与哺乳妇女做夜工以及特别激烈的工作。1927年6月第四次劳动大会决议案,又规定禁止使用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化学工业、坑下作业以及特别繁重的劳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特别繁重或危险的部门,如地下矿工、橡胶、铅铜、银锡、铸造或在过高过低地方进行操作者,禁用女工;禁止女工从事举重超过40斤的工作。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4月《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规定:女工不得从事夜工、笨重工及有危险性的工作。同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规定:矿厂应切实注意清洁卫生,如工作有碍工人健康及安全者,须有必要之卫生防护设备。1949年6月《哈尔滨市工厂机械安全改进暂行办法》,规定了公私各业工厂对各类机器必须装设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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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