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业议会
香港旅游业议会成立于1978年,前身是“全行旅行社临时委员会”,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为宗旨。1985年,政府制订了《旅行代理商条例》,规定所有经营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领取牌照。
1991年,香港旅游业联会(议会为六个成员机构之一)争取到在立法局新设一个旅游界功能组别的议席。《一九九三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于十月生效,“香港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成为法定基金,更名为“旅游业赔偿基金”。
在议会的倡议和推动下,“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于1996年2月付诸实施,由赔偿基金资助。根据这项计划,凡参加外游团而遇到意外、导致伤亡的旅客及其家属,可以得到高达港币18万元的紧急财政援助。透过紧急援助基金计划,外游旅客得到更完善的保障。政府在1996年12月,把特惠补偿金额提高到九成。1997年5月,印花征费由0.5%减到0.3%。
2002年11月,《二零零二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正式生效。条例规定所有向外地旅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入境旅行社必须领取牌照,发牌条件之一是先成为议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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