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魏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68 魏律三国时魏法典。魏明帝即位 (226) 后,“下诏改定刑制”,由刘劭等制新律18篇,“增萧何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唐六典》注)其特点是“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唐律疏议》);刑名,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列于篇首之结构系新创,一直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沿用。另外,凡《汉九章》内容与篇目不合者,“别立为篇”,使内容与篇目一致; “更依古义制为五刑”,使刑罚更为规范化;正式规定“八议”条款,使封建等级制法典化。法网严密,效能提高。对北齐律、晋律之制定有直接影响。 魏律三国时魏国法律的总称,又专指魏明帝时所修的《新律》。东汉末年,曹操定《甲子科》。魏初仍大体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即位后,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定《新律》 十八篇,又有《州郡令》 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一百八十余篇,合称魏律,于太和三年(229年)颁行。其《新律》是在汉 《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九篇的基础上,增设劫掠、诈伪、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又将《具律》改为《刑名》,以法典总则的形式,冠于篇首,为后世法典,首列 《名例》篇开创体制。《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将刑罚制度规范化,定其刑为: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又将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八议”,纳入《刑名》篇中,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后世封建特权法提供了范例。《新律》至隋代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中保存了其《序略》部分。《州郡令》、《尚书令》、《军中令》也都早佚,据元胡三省在《资治通鉴·魏纪三》注中说: “《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 《尚书令》用之于国; 《军中令》用之于军。” 可知都属行政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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