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乞鞫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乞鞫宣读判决书为鞫(读ju)。《周礼·秋官·小司寇》:“读书则用法。”郑司农注曰:“‘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疏曰:“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汉代案件审理完毕,其判决结果要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当面宣读。这是法定的审案最后程序,称为“读鞫”。受审者被判刑后,如不服判决,可请出申诉,请求再审称乞鞫。秦律规定,乞鞫可由当事者本人提出,或由第三人提出,即允许为他人乞鞫,但条件必须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汉代规定了乞鞠必须在判决作出后的三个月内,逾期者官不予受理。曹魏时,禁止他人乞鞫,只许当事人自行提出。唐以后,乞鞫一词不再使用,但请求复审的制度依然存在。与上诉不同,历代法律规定的乞鞫都是向原来的司法机关提出的,并由原审机关重新审理的。再审时如果原审机关认为申诉无理,可维持原判,并以刑讯的方式迫使犯人认罪; 若认为原判有误,允许改判。 乞鞫中国旧律规定犯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宣告后的法定期限内要求重审和复审的制度。似近世的上诉。《秦简·法律问答》:“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汉郑玄注《周礼·秋官·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三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云:“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按:指汉代)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曹魏时废除秦、汉允许犯人家属乞鞫的制度,《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唐、明、清律均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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