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五保”制度的形成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五保”制度的形成“五保”是指农村中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群众,由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给予“保吃、保穿、保烧(生活用烧柴)、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的简称。鳏、寡、孤、独、残户为“五保户”。新中国成立前,宁夏农村鳏、寡、孤、独、残人员生活长期处于极端贫困之中,他们或靠亲友邻居施舍过日子,或乞讨度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尤其是孤残老人的疾苦。省委、省政府多次发放救济款,保证了农村孤、老、残、寡人员的生活。1951年,在土改中,都给孤老残疾人分了土地,并组织农民帮助代耕代种,收入归孤老残疾人,保证了他们的生活。 (一)“五保”制度的形成“五保”是指农村中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群众,由农业合作社集体给予“保吃、保穿、保烧(生活用烧柴)、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的简称,这类户称为“五保户”,他们绝大部分是鳏寡孤独的老人,还有少数丧失父母又无直系亲属领养的儿童、少年(称为孤儿)。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柴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随后,《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也规定:“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应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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