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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农业税收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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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农业税收梗概

农业税收按管理体系划分,是我国三大类税收中的一类。它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1994年以前称农林特产税,下同),耕地占用税、契税。就广西来说,只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牧业税没有征收。农业税收《条例》、政策法规由中央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地方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前,农业税收收入按各个时期的财政体制确定上缴和留给地方的比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农业税收划为地方税,收入全部归地方。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就广西来说,1950—1952年,农业税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9.5%。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他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加上农业税长期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农业税收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据统计,广西实征的农业税正税占财政总收入比例是:“一·五”时期为26.2%,“二·五”时期为16.16%,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16.35%,“三·五”时期为17.77%,“四·五”时期为9.85%,“五·五”时期为7.57%,“六·五”时期为7.01%,“七·五”时期为4.74%,1991年到1993年为3.63%。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主要就农、林、牧、渔业生产用的土地、水面取得收入征税;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税; 契税主要就立足于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征税。据统计,广西在1950—1992年的43年时间,国家投入农业生产的资金达83.35亿元,为同期农民向国家交纳的农业税收49亿元的1.7倍。同时,从1987年起,从征上的农林特产税提取10%以上直接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到1992年止,全广西从农林特产税收入中,共提取8 494万元直接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生产发展了,税收收入也增长,广西的农林特产税收入由1986年3 043万元,增加到1992年的20 056万元,增长5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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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