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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浙江省茶叶收购一直是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渠道。随着茶叶生产的发展,茶叶收购业务不断扩大。其间也经历了不少起伏变化。1. 国家与私营企业联购时期 (1950—1955年)。1949年5月,浙江建立国营上产公司茶叶部,负责全省茶叶收购工作,同时对茶叶行业实施管理。茶叶部在毛茶集散较多的杭州、嵊县和诸暨枫桥设立收茶处直接收购;先后建立的国营遂安、杭州、上虞、平水、嵊县和杭州人民等6家茶厂均设立门市收购,当年的收购量为3 140吨。1950年,中茶杭州支公司成立,以“增产红茶,维持绿茶,提高品质,争取外销”为经营方针,配合各地办理茶叶生产、制作贷款,增设收茶站,并委托供销社代购,以减少中间环节,保护茶农利益。全年茶叶产量12 174吨,占全国产量的18.7%;收购量10 986吨,其中国合商业收购60 560吨,占全国收购量的19. 3%。1952年,成立浙江省茶叶管理委员会,并规定浙江省境内的外销红、绿茶,均由中茶公司统一收购,私营商业不得经营;内销茶实行公私联购。为此,成立了浙江省茶叶公私联购处,负责办理联购登记和核准工作。1954年,中茶公司的茶叶收购任务全部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产区零售商及小批发商也委托合作社代购。全省在71个产茶县、市设立203个收茶站。1955年起,外销茶及边销茶全部由国营公司收购,供销合作社除自营内销茶的收购外,继续为国营公司代购。当年,国营公司的茶叶收购量占到总收购量的96.8%,比1950年增加42.37个百分点。2.统一购销时期 (1956—1959年)。1956年,全省茶叶收购业务由新成立的浙江省农产品采购局主管,由中茶浙江省公司具体负责统一购销业务。当年,在茶季前进行预购,并对茶农优待供应粮食。1957年,浙江省农产品采购局撤销,茶叶划归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经营,全省形成了一个“基层社收购,县社组织,省供销社经营”的茶叶经营体制。这 一年由于预购、奖售等各项政策落实,收购成绩比较显著。全年收购茶叶2.095万吨,是50年代收购量最高的一年。1958和1959两年,由于“共产风”和瞎指挥的影响,茶树采摘过度,茶叶收购工作严重混乱。这两年的茶叶产量、收购量虽然大增,但茶树生理机制受到严重破坏,元气大伤。3. 派购时期 (1960—1984年)。1960年,全省茶叶产量和收购量出现十年来的首次负增长,全年收购茶叶2. 69万吨,比上年下降20%。为了确保国家茶叶出口任务的完成,从这一年起,对茶叶实行派购。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茶叶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加工、调拨、供应,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到茶叶产区采购茶叶;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以后,超合同交售给国家的部分给予物资奖售。对有留茶习惯的地区,规定每人允许留茶250克—500克(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1978年),农民自留部分以外的茶叶,必须全部卖给国家,不得自由贩销。为了鼓励农民把茶叶卖给国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并实行奖售物资的办法。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全省茶叶生产量和收购量遂年上升,1976—1979年的四年中,收购量每年稳定地比上年增加5 000多吨。198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茶叶试行确定收购基数、超产分成和超购减税、让利的办法。以1978年茶叶收购实际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收购基数增产的茶叶,实行“六四”分成,即60%列入国家计划,40%由社队和县安排; 对超收购基数投售给国家的茶叶,减征工商税,减征金额通过加价办法兑现,即春茶超购加价30%,夏秋茶超购加价25%。由于采取以上政策措施,80年代头三年,茶叶增产增收幅度一年比一年大,1980年收购量比上年增加6 800多吨,1981年比上年增加10 700吨,1982年又比上年增加18 600吨,全年收购量达到9.7万吨。4. 多渠道收购时期 (1984—1992年)。1984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商业部《关于调整茶叶购销政策和改革流通体制意见的报告》,规定国家除对边销茶继续实行派购政策外,对内销茶和出口茶实行多渠道、开放式的流通体制,把经营搞活,扩大销售,促进生产。浙江省人民政府为了确保完成茶叶出口任务,对国家出口所需的毛茶仍下达计划,实行出口茶叶收购调拨基数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实施到1991年。1992年,省政府对出口绿茶采取指导性计划和购销合同制管理的办法。1993年起,省政府不再下达计划,彻底放开,自由购销。浙江省茶叶产购情况见表5-2-13。
表5-2-13 茶叶产量、收购情况
单位: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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