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产资源保护
根据《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规定,保护对象为:鲥鱼、银鱼、𫛫虎、青鱼、草鱼、鲢、鳙、鲤、鳊、鲫、鲂、鳜、鳡、乌鱼(黑鱼)、鲶、鲴、鲌、、鳤、鲖、花鳍、鲚、鳗鲡、黄鳝、虾、蟹、鳖、龟、贝类等的亲体、幼体和白暨豚、中华鲟、扬子鳄、江豚等水生野生动物。同时,保护芡实、莲藕、慈姑、菱角等水生植物的苗种。
为保护水产资源,在鄱阳湖区划定湖内约4万公顷水面为休渔区,禁渔期自每年3月20日6时起至6月20日18时止共90天。自1987年起,对湖中主要经济鱼类的越冬港段,有选择地轮流施禁,禁渔期自当年10月10日6时至翌年4月10日18时止,以保护亲鱼安全进入产卵场繁殖。此外,还规定每年9月1日为鄱阳湖银鱼起捕时间;休渔期间,全湖禁止捕虾。对鲥鱼的保护:❶保护区由1986年的52公里赣江江段扩大到113公里,禁渔期由6月1日至7月5日延长到6月1日至7月31日;
❷禁捕鲥鱼亲体;
❸保护幼鱼,在永修县松门山、吉山及星子县诸溪河口、新池口、下岸角一带水域,布网和毫网均不得在9月1日前下水捕捞,在幼鲥出湖入江高峰期,湖口实行不少于10天的休渔期。对中华绒螯蟹的保护,从1987年起,对长江江西一侧上自瑞昌市码头镇下至彭泽县马垱镇的143公里江段,每年9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实行全面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