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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1.试点工作。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从1986年起开展了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试点,并于1986年3月24日成立了自治区第一个社区性合作社。昌吉回族自治州及吐鲁番、伊犁、塔城、阿勒泰、阿克苏等地区也相继开展了乡、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工作。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以后,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扶持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开展内部各项经济工作。为减轻农牧民负担,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主任由乡(村)党委(党支部)或政府领导交叉兼职,有的村合作社与村委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经济工作依据章程办事。参加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村民均以平等身份参与集体的经营和决策,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2.推进工作
。1989年,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部,总结了全区建立乡、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并提出进一步发展的意见。198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文件,对建立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要求。199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业厅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以加强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使社区性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逐步推开。为了使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新疆陆续制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办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没有建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通过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或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办法逐步过渡。
3.整顿提高工作
。根据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通过1990年12月至1993年4月的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针对农村牧区一些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薄弱,发展不平衡,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不完善,只挂空牌子,无实际工作内容,法律地位、经营自主权等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对已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整顿。1993年以来,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要求结合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整顿和加强,使其服务功能普遍提高。1995年全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乡(镇)级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432个,占乡(镇)总数的53.66%;建立村一级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7 829个,占行政村总数的88.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90%以上行政村建立了经济合作社,吐鲁番地区215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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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