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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七) 初级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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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七) 初级社的政策

1955年8月18日,中共浙江省委发出了 《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处理若干经济关系问题的规定》,同年9月,省委又发出了《补充意见》,规定了初级社的一系列政策,主要有:❶土地的评产,原则上按照社员入社前土地的3年平均产量,由社员民主评定常年产量。同等土质由于加强施肥而常年产量高的不降低,因无力经营而产量低于同等土质的平均产量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同等土质平均产量的水平;
❷土地、劳力分配比例,以劳力分红略高于土地报酬为原则。土地分红比例一般按定产值扣除成本、公积金、公益金后,占45%—50%为宜,可以一定几年不变;
❸自留地,一般以全村每人平均土地的3%—5%为限;
❹耕牛和大农具,一般应采取私有租用的办法,租价原则上按当时当地正常租价或按当地农民的习惯租价计算,如果社员和牛主都同意折价入社,价格要相当于市价,小农具一律自带自用;
❺生产投资,根据生产需要,一般按土地面积或土地定产量分摊,中贫农都要投资,贫农投资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困难程度从贫农合作基金中适当帮助解决;
❻山林、菜园、茶山、桑园、藕池等,零星的可以归社员私有,一律不入社;
❼公积金、公益金应因社制宜,一般合起来不超过总收入的5%,在不增产或减产时可酌量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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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