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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的个体经济,在1979年以前,只有种自留地和饲养猪禽,采集山产品等家庭副业,还受种种政策限制。1980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根据这个方针,结合农场实际,肯定了在垦区发展多种经济、开展多种经营,以达到充分就业的正确途径。并初步确定关于职工园田地、家庭副业、个体养畜、个体工商户以及集市贸易的政策界限。到1995年,垦区个体经济基本上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个体工商业户;第二类是以庭园为主要阵地,从事养殖、种植业的兼业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部分工商业户开始扩大生产,雇用一部分劳动力成为私营经济。个体户生产情况和分行业个体劳动者人数见表3-4-5、3-4-6。
表3-4-5 个体户生产情况(1980—1990年)
(续)
表3-4-6 分行业个体劳动者人数
(1982—1995年)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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