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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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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管理

农业开发资金包括中央、省、市 (地)、县、乡各级财政资金, 集体和群众自筹的资金,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和其他用于开发的资金。国家农发资金的使用, 采取中央和地方按比例配套的办法, 引导地方政府和群众投资的方向。国家资金不切块, 不分条, 不搞平均主义, 不确定基数。农行专项贷款, 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总规模, 项目按农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要求, 地方资金不低于1:1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1:2与国家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投劳折款, 农发基金回收部分、农林水正常事业费、正常的地方统筹资金, 以工补农资金、商品基地投资和扶贫资金等不能顶替配套资金。
国家农发基金50%为有偿资金, 由省财政厅负责统借统还。有偿资金的还款期限, 按每年的实际借款总额从借款之年算起, 第7年开始还款, 每年11月底以前还20%, 第11年还清。还款原则是“谁受益,谁还款;谁借款,谁负责”。具体回收办法由省自定。收回的资金按预算资金管理,仍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滚动使用。
国家安排资金, 提倡竞争机制。后期开发要上新目标、新水平, 连续开发要求择优安排, 搞不好的调减或不再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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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