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群众优待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群众优待办法群众优待烈军属、伤残军人是广东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也是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重要途径。土地改革到合作化时期,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实行帮耕代耕的制度,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人民公社化后,对家居农村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实行群众优待劳动工分的制度,按“困难大、多优待、无困难、不优待”的原则,对达不到生产队平均生活水平的,给评定优待劳动工分,优待面仅30%左右,年户均优待四、五十个劳动日。1980年开始,广东在全国率先推行对城乡义务兵家属、烈属实行普遍优待的做法。1981年、1982年和1989年,广东省政府专门为群众优待工作发出文件,使优待工作进一步得到完善。规定从农村入伍的按当地前一年人均收入七成以上发给优待金;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的标准工资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当地在职或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规定优待金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统筹,可以从集体经济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在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1991年共优待108 911户,兑现款7 133万元,年户均优待655元。其中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729元;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1 718元;社会青年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588元;烈属优待466元;伤残军人优待2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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