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1954—1958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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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二)1954—1958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1954年第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建制作了系统的、具体的规定。宪法第53条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和镇。”第54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根据这些规定,贵州省的乡、民族乡、镇成为县以下农村区域唯一的一级政权组织。乡镇政权组织的权力机关为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为人民委员会。直到1958年,全省的农村基层政权, 一直为乡镇政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每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❶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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