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五保户”供养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五保户”供养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农牧区继续实行“五保户”供养制度。1963年6月,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出《农村“五保户”供给补助试行办法》,在阜康、库车、疏附、和田、布尔津5县进行试办后,1965年在农牧区全面开始实施。是年底,全区实行“五保”的共有3.22万户,5.64万人,分别占农牧区总户数、总人口的2.1%和0.9%。见表10-5-1。 表10-5-1 1980—1985年散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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