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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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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初级社是土地私有、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将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及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一般属于社员私有,由社统一使用,付给适当报酬。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实行评工记分。合作社扣除生产费用的净收入,除缴纳税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行政管理费外,一部分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报酬。1956年中共云南省委批转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合作社分配工作的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坚持将初级社总收入的65%以上分给社员,交给国家和合作社集体扣留的部分应严格控制在35%以下,个别也不能超过40%,当年全省平均占农副业总收入的24.2%。初级社采取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分开计算的办法。粮食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同时照顾少数困难户的口粮,分配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由社统一交纳公粮和交售余粮及扣除合作社的种籽、饲料之后,先按“三定”分给各户社员口粮,然后再按劳分配余粮;另一种办法是除向国家交纳公粮、交售余粮和社留的种籽、饲料外,其余粮食按土地和劳力一定比例分配。土地分红,亦称“土地报酬”,初级社按社员入社的土地股数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的报酬。土地分红比例,一般略低于劳力分红,分红部分在交纳公粮后应有适当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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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