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改革传统救济体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改革传统救济体制1988年以前,救灾款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大、中、小灾的划分也没有统一标准,救灾工作中存在着救灾经费不足、各级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责不明确的问题。1988年起,云南省开始在曲靖、玉溪等地进行救灾分级负责制试点,并取得成功经验。1991年后在全省推广。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标志着全省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救济新体制的建立。这是云南省以至全国救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成功经验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救灾分级负责制明确规定了划分大、中、小灾害的标准及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抗灾救灾中的职责,从此结束了单纯依靠中央拨款救灾,各级政府、各级部门职责不清的局面。救灾分级负责制的建立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省救灾救济工作规范化、法制化。❶各级政府的救灾责任感普遍增强,同时加强了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多灾贫困的地县都成立了安排群众生活领导小组,由分管的政府领导任组长,确保冬、春、夏荒期间灾民生活不出问题,每遇较大的自然灾害都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救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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