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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统一经营层次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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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统一经营层次的收益分配

广西农村在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时,由于缺乏正确引导,普遍是群众自发搞起来的,没有贯彻“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大部分分光,只有少数生产队的一些鱼塘、果园、山林没有分,保留下来统一经营或发包到农户经营。1993年集体总收入4.5亿元,仅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0.56%。有集体收入的村13.13万个,占总村数的63.8%。其中,集体收入500元以下的8.34万个村,占有收入村的63.5%,500—2 000元的3.12万个村,占有收入村的23.8%,2 000元—1亿元的1.34万个村,占有收入村的10.2%,1亿元以上的3 319个村,占有收入村的2.5%。由于绝大部分集体经济薄弱,所得收益只能用来解决一部分干部报酬、维修一些水利、乡村道路及办一些公益福利事业。1993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所占比重是:国家税金占0.6%,集体提留(包括乡、村统筹)占85.5%,分配给农民的占13.9%。集体统一解决了部分统筹、公积金、公益金的开支,减少了向群众统筹和提留,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给了农民经营的自主权,分配上真正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许多农户在经营好承包土地以外,还抽出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增加收入,加上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使这一时期农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农民收入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1993年与1983年相比,农村总收入769.7亿元(包括乡镇企业、乡村集体统一经营、联户企业、家庭经营),增长7.8倍,纯收入341.3亿元,增5.4倍,国家税金17.2亿元,增8.1倍,集体提留与统筹17.9亿元,增8.7倍,人均分配总额306.2亿元,增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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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