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统一经营层次的收益分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统一经营层次的收益分配广西农村在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时,由于缺乏正确引导,普遍是群众自发搞起来的,没有贯彻“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大部分分光,只有少数生产队的一些鱼塘、果园、山林没有分,保留下来统一经营或发包到农户经营。1993年集体总收入4.5亿元,仅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0.56%。有集体收入的村13.13万个,占总村数的63.8%。其中,集体收入500元以下的8.34万个村,占有收入村的63.5%,500—2 000元的3.12万个村,占有收入村的23.8%,2 000元—1亿元的1.34万个村,占有收入村的10.2%,1亿元以上的3 319个村,占有收入村的2.5%。由于绝大部分集体经济薄弱,所得收益只能用来解决一部分干部报酬、维修一些水利、乡村道路及办一些公益福利事业。1993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所占比重是:国家税金占0.6%,集体提留(包括乡、村统筹)占85.5%,分配给农民的占13.9%。集体统一解决了部分统筹、公积金、公益金的开支,减少了向群众统筹和提留,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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