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乡镇法律服务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乡镇法律服务设在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受乡镇政府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的指导。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乡镇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代表乡镇政府处理疑难纠纷案件。1984年8月至1994年的10年间,全省共有1 380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29 503件,代写法律文书42 038件,解答法律咨询18万人次,协办公证234 166件,办理见证155 352件,担任法律顾问13 885家,为乡镇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4.3亿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山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有两个: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站。乡镇司法所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2条,从1988年开始建立的,至1990年底已有70%的乡镇建立了司法所。司法所受乡镇和县(市、区)司法局双重领导,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乡镇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代表乡镇政府处理疑难纠纷案。1984年7月,掖县朱由镇创建了全省第一个乡镇法律服务站。1987年,省委肯定了掖县朱由镇的经验,作出每个乡镇设立一处法律服务站的规定。至1990年底,全省共建乡镇法律服务站2 414个,7 975人(含司法助理员2 55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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