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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建制镇的变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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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四)建制镇的变革情况

1954年,全自治区共设置21个区级镇,146个乡级镇,共167个;1955—1956年设20个区级镇、99个乡级镇,共119个;1957年设20个区级镇,126个乡级镇,共146个;1958年公社化运动撤销区级镇,设置相当于公社一级的镇48个;1959年增设至83个;1960年调整为64个;1962年增设至104个;1963年恢复区级镇21个,公社级镇76个共97个。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63] 801号文《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精神,对全自治区镇建制进行了调整,至1965年全自治区设置建制镇111个(含当年划归广西管辖的钦州专区五个县直辖的6个镇)。1965年5月6日中共自治区委、自治区人委发出了《关于调整镇建制的通知》,但因“文化大革命”影响未能全面进行调整。
1979—1980年,自治区革委会发出桂革发[1979] 274号文和桂政发[1980]144号文,批准设置公社级的镇92个,相当于大队级的镇27个共119个镇。
1982年,自治区革委会批准临桂县设置临桂镇(县址迁移二塘)。全自治区共有公社级镇93个,大队级镇27个。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指出:“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广西逐步将部分乡符合镇标准的改为镇建制和增设一些镇(如宁明县爱店村,1992年经自治区批准设置爱店镇)。1992年底统计,全自治区共有建制镇404个,占乡镇总数的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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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