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尊重农民的意愿选择和首创精神,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家庭承包制,作为集体内部经营管理的一个层次,这种形式是80年代我国农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伟大变革的第一块基石。而它的历史在甘肃可追溯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早在1960年前后,临夏广河等地就应农民的要求实行过“三自一包”制度,作为渡过困难时期的手段。虽然时间不久就遭到了严厉的指责和批判,但此后一些地区自发搞包产到户的呼声屡禁不止。80年代初的这场变革之所以来势迅猛,势不可挡,其底蕴就是顺应了农民这种旷日持久的强烈要求。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中心内容,但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和如何经营,是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20多年间,由于违背了合作社组织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不剥夺农民”的原则,因而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实践证明,符合还是违反亿万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这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由农民自己选择的包干到户这种形式的实质,是把家庭经营引入了合作经济的范畴,把所有权同经营权既联系又区别了开来,使生产者和经营者统一于一个家庭,并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动了集中经营和分散经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成为推动农业快速增长的动力。由此可见,家庭承包完全符合马列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基本原则,是“农民对剥夺他们劳动的权、责、利的一种最彻底的抵制”。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条件下,我们党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及时肯定和总结推广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使农民的自发活动变成了自觉的行动。正如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指出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这种尊重群众、尊重实践,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方法,是农村改革成功的又一基本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