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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两税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两税法

分类:【传统文化】

唐代后期推行之赋税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为:(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二)不分主户(土著民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资产分为九等纳税,鳏寡孤独贫穷人家可以免税。(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只丁额不废。(五)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米粟,田亩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行商坐贾则按其资产征收税。两税法按资产多少课税,较之按人丁课税合理,税收负担亦较平均,削弱了官吏的特权,扩大了收税面;以赋税代替徭役,有助于生产发展,且简化了纳税项目。纳税时间集中在夏秋两季,一改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状况,对人民有利。两税法又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财政之控制和对财政制度之整顿。此制不失为一项具有进步意义之改革,在以后的几个朝代,这一税制继续起着其应有的作用。

唐建中年间实行的赋税制度。后发展成为唐后期至明中叶分夏秋两次征税的田赋制度。唐开元年间(713―741年),一方面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加之安史之乱,户口流亡,均田制遭破坏等原因,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藩镇截留税收,加剧国家财政困难。于是建中元年(780年),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实施两税法。其内容①财政原则:明确规定实行“量出为入”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量出以制入,确定国家财政收入总额。并因此把总税额向各地分配,向当地民众征收。目的在于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这与唐代以前历代财政实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形成鲜明对照。②征收的主体,“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即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户籍,在所在地纳税。考虑到行商是流动的,并不常居一地,为此规定在所在州县交纳三十分之一的税,行商的税负大致与定居户差不多。③征税的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分丁男、中男、都要依贫富程度,也即按土地和财产多寡来纳税。土地和财产多的多征,少的少征。④纳税时间:“居人之税,秋夏两税之,”。亦即每年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6月,秋税不超过11月。⑤纳税物品:规定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田亩数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标准征收。但实际征收时,又常常采取“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实行两税法,由于把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以上夏秋两次税征收,停止了其它一切两税以外的征科名目,故在一定程度上,使一般自耕农的赋税减轻,并使政府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了。两税法施行后,政府财政收入每年达3000多万贯,较之实行前增加了一倍以上。从税收征收对象、物品,税率与缴纳时间等方面,与租庸调制相比,两税法大大简化了税制,扩大了征收面,加强了中央政府控制财政的权力,无疑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两税法也存在着配赋不均,税负不平,折钱纳税加重人民负担的弊病。以后历代沿行,实行800多年,直到明中叶一条鞭法实施后才改变。

两税法是唐后期宰相杨炎奏请并被德宗批准推行的新赋税制度。

安史之乱后,百姓流散,土地荒芜,租庸调收入锐减,军费开支则不断增加。官府除加重地户税、青苗钱外,还用其他方式加紧搜刮,致使各种捐税名目繁多,国家财政处于十分混乱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德宗于建中元年(780)采用杨炎的建议,正式废止租庸调法,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1.将原来分别征课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各项杂赋,统一以户税为计征基础加以简并。地税和青苗钱仍单独征收,税目基本上保留户税和地税两种,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到六月止,秋税到十一月止,废除了原来多种税多次征收的扰民制度。2.征收对象由人丁改为户,并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下同)即不作主户、客户、丁男、中男的区分,以现居见簿为主一律纳税,税额多少根据资产等级加以确定。同时,两税法还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这样,既去繁就简,又较能均平,财政收入也可保证。3.除“田亩之税”部分仍按规定交纳谷粟外,其余各税一律折合货币交纳,并以此为嗣后各年应交税额的标准。所谓田亩之税,包括原来租庸调中应交的谷米和按每亩交纳二升粟的地税部分,主要供俸禄之需。原来租庸调中应交的布帛、绢绵等实物则改为折钱计征,减少了实物课征之繁。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赋税代替徭役,人们可以钱代役免除正规徭役,劳役租税的形式变成货币租税了。4.税收总额由国家控制,然后分摊到各地按户等差别征收。即所谓“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两税法在唐代均田制瓦解和租庸调制破坏的情况下推行,有利于改善财政极端混乱的状况。它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简化了税制,便利了人民。它规定“户无主客”都要纳税,使得不仅官吏要纳税,而且浮寄客户和不定居的商贾都负担两税,因而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财政收入。它废除了人丁为本的不合理税制,改按各户的贫富等级征课,使纳税负担趋于合理。它整顿了财政制度,削弱了地方权力,加强了中央控制。从此,“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通典?赋税上》)。

两税法的实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量出制入缺乏实施办法,财政仍然入不敷出;随意加征合理化,百姓不堪其苦;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钱重物轻的现象又使百姓纳税时饱受实物货币折换的损失等等。尽管如此,百姓的负担仍有所减轻。两税制顺应了唐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增长和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经济发展新趋向,因此后来虽屡遭非难,仍存而不废。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都是沿着两税法的方向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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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