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教育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教育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汉族以外其他民族实施教育的机构体系及有关法规。主要包括实施民族教育的学校(含民族班、集训班)、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民族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有关的法令和规定等。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近一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1951年9月政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研究民族教育问题。1952年4月16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1956年6月召开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研究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981年2月,又召开第三次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就如何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进行了总结、交流、研究和部署。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有关民族教育的专门条款,对民族教育做了法律的规定。1992年3月,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方针,即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一切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并提出90年代民族教育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教育发展很快。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从小学到大学的民族教育体系已初具规模。各地设立民族小学、中学和师范学校。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建成大专院校105所,全国创办12所民族学院,不少全国重点大学、地方大学还开办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一些高校还招收少数民族硕士、博士研究生。1986年以来,少数民族地区还广泛使用卫星电视教育方式教学,培训中小学师资。到1991年底,新疆、广西、内蒙古、西藏、宁夏、云南、贵州等省、自治区的卫星电视教育网络建设已初具规模。截止1991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总数达1401万余人,比建国初期增长了13倍,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14万余人。全国拥有大中小学少数民族教师72万余人。此外,全国有10个省、自治区建立了民族文字教材编译机构。每年出版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近1800种,总印数达5000万册以上。目前,已有蒙、藏、朝、维、哈萨克、壮等23个民族的600多万名学生,用29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40多年来,民族教育为各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200多万名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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