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有生理缺陷或心智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教育的机构体系及有关法令和规定,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盲、聋、哑、智力落后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特殊教育机构主要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矫形残废儿童学校以及为语言障碍儿童设立的语言训练中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即制定一系列特殊教育政策,将特殊教育列入国家正规教育系统中。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0年教育部明确把特殊教育列为普及教育任务,并对特殊儿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殊教育科研以及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等作出相应的规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作为义务教育实施。1953年教育部设立盲聋哑教育处,直属部领导。在教育部特殊教育机构直接领导下,确立了特殊教育体制,制定了特殊教育教学大纲,编辑、审定和发行了特殊教育教材,并制定了具体政策。特殊教育学制,目前盲校实行初等教育5年或6年,初中3年或2年制。聋哑学校学制,1984年教育部初等教育司《关于征求聋哑学校教学计划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聋哑初等教育实行8年制,实行8年制暂有困难的农村,实行6年制。弱智教育,现在学制尚无统一规定,有的地方实行8年制,有的地方实行9年制(和义务教育年限一致)。中国特殊教育发展较快。据统计,建国前夕,中国仅有盲、聋哑学校42所,学生2000余人。到1985年全国有盲、聋哑学校330所,在校生3.6万余人。1978年,弱智辅读学校在上海创建,现在全国有弱智辅读学校和辅读班100多处,在校学生达5000多人。1985年国家教委投资550万元,在南京建立特殊师范学校,设盲教育、聋哑教育、弱智教育三个专业,为特殊教育学校培养师资。高等学校从1983年起,招收部分残疾青年入学,仅1985、1986两年就有千余名残疾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山东省滨州医学院专为残疾青年开办医学系,北京师范大学创建特殊教育学系。残疾儿童一般分散在普通中、小学进行教育,由学校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帮助。截止1991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共有886所,在校生8.5万人,有专任教师1.6万人。此外,从1955年7月起,为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设立了工读学校;超常(天才)儿童教育由某些高等学校来实施,从1978年起,中国科技大学等几所高等学校开办了“少年班”。这两种教育目前在中国尚未包括在特殊教育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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