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机构系统及有关法规。以高等学校制度为核心,包括高等教育层次、类型,各级各类高校的培养目标、入学条件、招生办法、修业年限及其彼此间关系,各级学位制度,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高等教育法规等。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是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各种专业教育。在层次上一般分为专修科、本科、研究生以及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主要是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教学组织和形式有全日制和业余,面授和非面授,学校形式和非学校形式等。全日制大学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骨干力量。现行高等教育学制,本科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医学院和少数理工科院校为5―6年。高等专科学校年限为2―3年。研究生分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两个阶段,年限分别为2―3年。1980年实行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各类成人高等院校的学制,因形式、种类不同而不等。高等教育一般担负培养各种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双重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接管全国高等学校,对高等教育进行改革,颁布统一规章制度。1951―1953年院系调整,将高等学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综合性大学,分文理两科,直接设系;一是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按专科性质分设若干系科。1952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高等教育部。1953年政务院公布《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强调高等教育部要与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领导。1956年5月,高等教育部颁发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1958年,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合并成为教育部。196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对教育部、中央各业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做了适当分工。1978年后,国家相继修订和颁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较为重要的高等教育法规。1985年6月,撤销教育部,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经40多年发展和改革,到1991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1064所,在校本专科生204.4万人,在校研究生8.81万人。各类成人高等学校1256所,在校生147.31万人。全国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现有862种,国家批准的本科专业点有7470个。研究生专业620种。目前,中国已基本上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级学位制度以及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等组成的较为系统、完整的高等教育制度,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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