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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分类:【文化精萃】

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南京临时政府制订的根本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内容按照西欧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国家的体制、权力、政权组织形式及人民的权利等。企图以此限制袁世凯的专权,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革命的、进步的意义。袁世凯窃取政权后,1914年被袁废除。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又称“旧约法”。由临时参议院草拟,参议院成立后修订完善,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内容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共7章56条。约法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代议政治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言论、结社、集会、著作、择居、迁徙、宗教信仰等自由和请愿、诉讼、选举等权利,并承担纳税、服兵役诸义务,国家保护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法院行使中华民国统治权;参议院为国家最高立权机关,由各地选派之议员组成,有立法、受理请愿、选举和弹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等权利;临时大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军队,经参议院同意或依法任免官员、宣战、媾和、宣告戒严、发布命令等;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主持办理国家政务,大总统提出法案,公布法律,命令须经国务员副署;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上级政府部门不得干涉法官之独立审判;在国会制定宪法以前,本约法具有宪法效力。约法规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政府组织机构及资产阶级民主权利,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和进步意义,是旧民主主义革命理想和制度的代表,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其目的是借以限制袁世凯的以后的当权者。1914年5月为袁世凯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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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