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民国总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民国总统分类:【传统文化】 国民党政府最高统治者。1946年10月15日,国民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以蒋介石寡头独裁统治为中心的国家制度。《中华民国宪法》第四章“总统”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同时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理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之诉究。取消“国民政府”名称,在总统下设立总统府。内设资政、参议、秘书长、参军长、典玺官、警察总队、军乐队,一至六局,侍卫、机要、统计三室,人事、会计二处,中央研究院、国史馆以及稽勋、国策顾问、战略顾问、国父陵园管理等四个委员会。《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蒋介石急于由“主席”合法变为“总统”。1948年4月,行宪大会召开。4月19日,蒋介石以“得票超过代表总额半数”的“较大优势”,当选总统,“合法地”成为独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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