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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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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的土地改革是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彻底完成土地改革,恢复与发展生产。这一时期山东的土地改革是在局势正常的情况下,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进行的,正确地执行了中共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
1950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发出《关于今冬明春完成与结束土地改革的指示》。根据这 一指示,在老区,主要是巩固土改成果,确定地权,根据端正政策、加强团结的原则,对若干尚未解决的问题,个别进行了处理。在恢复区, 凡经过处理地权、土地分配已相当于老区情况的村庄, 按老区的方针和步骤结束了土改; 凡尚未处理地权的村庄, 处理了地主以及富农倒算、霸占及其他非法分散隐瞒的土地问题, 完成了土地改革。在新区和尚未分配过土地的恢复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实行了土地改革。这样, 到1951年秋, 山东全省土地改革即全部结束。
山东的土地改革取得了重大胜利。一是全省共有3 000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地主富农手中获得了3 400多万亩土地以及大批农具、牲畜、房屋等生产和生活资料;二是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从经济上、政治上彻底翻身做了主人,从而进发出了极大的革命热情,全身心地投入了人民解放战争和恢复与发展生产。据不完全统计,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共动员了62万青壮年参加了人民解放军,动员了1 106万民兵、民工支援前线;三是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和经济的发展。1951年,全省农业总产值32. 57亿元, 比1949年增长41. 12%;粮食总产102. 35亿公斤,单产60.5公斤,分别比1949年增长17.6%和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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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