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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分类:【传统文化】

1951年5年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正式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①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实现西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的统一,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地方军队逐步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②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③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④西藏的各项改革必须实行。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⑤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统一。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⑦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工商业和文化教育等等共十七条。它是西藏藏族历史发展的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完全符合西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参加签字仪式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李维汉,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西藏地方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

简称“十七条协议”。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明确提出驱逐帝国主义在西藏的侵略势力, 实现祖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西藏地方政府须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西藏地方政府应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须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改善西藏人民生活,协议还就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事委员会、军区司令部以及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等事项作了规定。

是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就和平解放西藏达成的协议,共17条,故又简称《十七条协议》。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解放各民族,统一全中国,驱逐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势力,成为当务之急;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西藏,广大僧俗人士迫切要求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回到祖国大家庭的怀抱,呼吁和平解放西藏。中央人民政府顺应民心,制定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政策,得到西藏地方政府的响应。1950年10月昌都战役后,西藏地方政府加快了和平谈判的步伐,1951年春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亲政后,即委派噶伦阿沛?阿旺晋美等5人为全权代表,赴北京谈判,并于5月23日签订了如下协议(协议原文):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人,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办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究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李维汉(签字盖章)

代 表 张经武(签字盖章) 张国华(签字盖章)孙志远(签字盖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盖章)

代 表 凯墨?索安旺堆(签字盖章)土丹旦达(签字盖章)土登列门(签字盖章)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盖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的和平解放,西藏人民摆脱了帝国主义的奴役,开辟了西藏历史的新纪元;《十七条协议》是数百年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顺应了元代以来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发展的趋势;《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使西藏走上了团结、进步、发展的道路,为西藏人民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促进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奠定了基础;《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胜利,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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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