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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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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主户

分类:【传统文化】

土著人户。亦称正户、土户、实户。与外来户即客户相对。自汉代以后,历代王朝为税收等需要编制户籍。广大农民由于战争、灾荒等原因而逃亡他乡,各地出现主户、客户之别。唐德宗时(780―804)行两税法,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所属户籍,按户征税。宋代以是否占有土地及交纳田赋区分主、客户,凡有土地并交纳田赋者即为主户,主、客户可以互相转化。自元代以后不再分主、客户。参见“客户”。

唐、宋时期在户籍中所设的名目。亦称“土户”或“正户”,与“客户”相对称。秦汉以后,历代统治者为稳定榨取租赋、差徭,都用编户定籍的办法将民户定着于土地上。这些民户往往由于不堪沉重的兵役、差徭、赋税、地租、高利贷等压榨和避免战争、灾荒等原因而逃往异乡,流离失所,于是各地就有了土著人户与客民的区别。到了唐代,户籍中专门设有主户、客户的名目。但唐代的主户和宋代的主户又有所区别。唐代的主户为地方原有的户,即指本地人户,以原籍区分主客。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激烈,而户籍又久不更造。安史之乱使民户逃亡众多,户籍散失不全。为保证财政收入,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规定不分定居的主户和不定居的客户,只要居住在一个地方,一概登记户籍,并按贫富等差纳税。“户无主客,以见(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宋代则以产业(主要是土地)的有无来划分居民的户等。凡有常产,直接承担国家正税的人户称主户,无常产的侨居者为客户。主户又根据居住地区分为坊郭主户和乡村主户两种。坊郭主户以常产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以占有土地多寡区分为五等。主户是土地的所有者,失去土地即成为客户;反之,客户有了土地,便成为主户。宋、元之际,户籍中主、客户名目消逝。

又称税户。宋代在乡村有田产或在城镇有房地产,须承担国家赋税的人户。分为乡村主户和坊郭主户两类,前者占绝大多数。乡村主户按土地等财产划分为五等,又称乡村五等户。一、二、三等为上户,其中二、三等又称中户,四、五等为下户。一等户为大地主,占地三、四顷以上,多的达数十百顷。北宋熙宁、元丰年间又把一等户中极富饶者,再分为出等户、高强户和无比高强户。二、三等户为中小地主,占地一顷左右至三、四顷,三等户中有一部分为富裕的自耕农。四等户为自耕农,一般占地三、四十亩至六、七十亩。五等户为半自耕农,占地二、三十亩以下,许多人要靠租佃部分土地生活,有的几乎没有田产,属于无产税户。乡村主户约占宋代总人户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上户约占总人户的百分之十几,却占有全国百分之六十左右的土地;下户占总人户的百分之五十多,仅占有全国百分之三十几的土地。国家规定,按户等高下承担不同量的赋役,但上户常勾结官府,以各种方式将赋役负担部分转嫁给下户甚至客户。居住在城镇的人户按有无房地产,划分为坊郭主户和客户,详见“坊郭户”。

①唐宋时对广西峒官、土官及称为“同发遣”、“权发遣”的统治阶层的统称。因拥有领地内全部山林、土地、河流, 故名。被隶属的壮族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须“纳租于主”,受其统治和奴役。②旧时在广西部份民族杂居区, 对当地原有的壮族以及其他民族居民的称谓。而外来的汉族或他族居民则称为“客户”、“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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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