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保甲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保甲制分类:【传统文化】 封建社会实行的基层社会的组织制度形式之一。①北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持变法,以图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神宗熙宁三年(1071年)十二月,颁“保甲法”,实行保甲制度;在县之下设立都保、大保、保3级。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10家为1保,设保长主之;5保为1大保,设大保长主之;10大保为1都保,设都保正主之。“保”的任务是联比民户以相保任,以寄兵政(《宋史?兵志六》)。“甲”的组织是以税户30家为1甲,其任务是放贷青苗及收税(《宋会要辑稿?食货志十四》)。保甲之制,意在把有产民户既编为保民,又纳入甲户。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1人作保丁,农闲时集合习武,夜间则轮流值班巡查;以“甲”为单位,实施“青苗法”,保证国家财政税收。这样,既加强了兵政,又保障了财源,从而革除弊政、富国强兵,“保甲之法成,则寇乱息而威势强矣”(《临川集?上五事札子》)。王安石变法失败后,保甲制度有其名而无其实。宋室中兴,保甲制时行时废,已非地方基层组织。②明朝实行“里甲制”,后来又改为“保甲制”,每保统10甲,每甲统10牌,每牌统10户。保有保长,甲有甲长,牌有牌头。保甲的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征收赋税力役,维护乡村治安。③清朝实行“保甲制”。顺治元年(1644年),令天下城乡10户立1牌头,10牌立1甲头,10甲立1保长。户给牌照,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不报者俱以罪论(《清文献通考?职役一》)。④民国时期,各省多以保甲为乡制。1939年,行政院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以下为乡镇,乡镇内之编制为保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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