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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元北京婚仪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元北京婚仪

分类:【中国民俗】

元代,大都人的婚礼依族别而有不同,因为元代统治者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意思是说,各族人自相婚姻依本族之法,不同民族间通婚按男子民族的习俗举行,而蒙古人则不受这一限制。汉人婚姻基本上依汉族旧制,即所谓的“六礼”之说,而蒙古人,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中书省礼部根据朱熹《家礼》中有关婚姻的内容颁布了这样的婚姻条例:一曰“议婚”;二曰“纳采”(系今之下定);三曰“纳币”(系今之下财);四曰“亲迎”;五曰“妇见舅姑”;六曰“庙见”;七曰“婿见妇之父母”。

这一婚仪的具体程序与汉人的“六礼”区别其实不大,从中可见蒙古婚俗受汉族传统婚俗影响的程度。但具体执行时,又有本民族的特色。比如蒙古人对议婚非常重视,要办酒席,饮“布浑察儿”,就是“许亲酒”的意思。筵席上通常要吃羊颈喉肉,因羊颈喉骨头坚硬,食之意味订婚不悔。姑娘出嫁前,大都盛行婚前沐浴习俗,“都中官员士庶之家,聘女将嫁之明日,家人送女儿入堂中澡浴,男家一应都散汤钱,凡应役者赏有差。男家复把避风盏之类,比及出门,轻者十封,及有剃面钱之类,迟明则出嫁”(《析津志辑佚?风俗》)。此外,还有传席之俗,“舆轿迎至大门,则传席以入,弗令履地”(陶宗仪《传席》,《南村辍耕录》卷17)。大都是首善之区,城中官宦士庶之家办婚事时,往往互相攀比,聘金越来越高,酒席越摆越大,竟有因此而倾家荡产的人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政府不得不规定了婚事财礼的等级和限额,分三等,上等户的聘金为金1两,银5两,彩缎6表里,杂用绢40匹;中等户金5钱,银4两,彩缎4表里,杂用绢30匹;下等户银3两,彩缎2表里,杂用绢15匹。至于筵席,“品官,不过四味;庶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新编篡图增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前集卷10《家礼类?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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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