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坐四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坐四等分类:【传统文化】 唐朝职务犯罪连坐制度。公务处理不当因而触犯刑律者,由公务处理机构相关的四级同职连署之官连带承担刑事责任。《唐律疏议?名例》:“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为法。”例如,大理寺审断案件有违法律,构成犯罪,即以大理寺职官四等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大理寺卿为长官,少卿及正为通判官,丞为判官,府史为主典。四等官连坐,以责任的直接程度分首从。大理寺丞判断案件错误,即以丞为首。以相近的上司官及属官节级连坐:少卿与正为第二从犯,卿为第三从犯,典及主薄、录事等属官为第四从犯。政府机构的同职连署官在行政事务方面本应共同承担责任。唐朝法律以公坐四等制度使同职连署官在刑事法律方面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区别直接、间接责任而分首从处理,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行政官员处理行政事务的责任心,对于加强吏治,提高行政机构办事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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