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证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证处分类:【地域文化】 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1937年至1948年山东部分市县的地方法院曾设立公证处,公证人由法院推事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山东没有专门公证机关,公证事宜由人民法院办理。1954年山东根据司法部指示,在三十万以上人口的市设公证处,受司法机关领导;不足三十万人口的市和侨眷较多的县(市)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由省司法厅授权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当地政府任免。五十年代公证处(室)的任务是审查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和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1959年后,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公证处也相继撤销。除少数城市基于国际惯例,由人民法院兼办一些涉外公证业务外,国内公证业务全部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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