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田利害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农田利害条约分类:【传统文化】 又名“农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所制农田水利法规。制置三司条例司于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颁布。用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财富。于诸路置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奖励各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筑圩?。行之有效者,视功利大小给奖。所兴工程由受利人户出工出料。民力不足修筑者,许于常平、广惠仓系官钱廨内借贷支用,官府不足时,许向州县富人借贷。水利为私家擅占时,为之均济疏通。此法颁布后,四方争言农田水利,至熙宁九年共兴修水利10,793处,受益民田36万余顷,官田1900余顷。又广泛疏浚河汊湖港,引黄河、漳水等淤灌成大批淤田。王安石罢相后,虽还提倡,但章程已有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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