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田水利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农田水利法分类:【传统文化】 亦称农田利害条约。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北宋前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赋役不均,造成水利失修,大片垦地荒废。王安石为相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颁行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湖港、河汊、沟洫、堤防之类,凡与当地农业利害相关,需要兴修或疏浚的,均按照工料费用的大小,由当地住户依户高下出资兴修;私家财力不足的,可向州县政府贷款。凡可供共同利用的水渠而被豪强兼并之家垄断了的,须重新“疏通均济”。(《宋会要?食货》)由各路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这项法令推行了六、七年后,全国共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10000多处,灌溉田地3600多万亩。疏浚的河汊、湖港之类不计其数。(见《文献通考?田赋考六?水利》)王安石罢相后,此法渐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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