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劝学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劝学所分类:【传统文化】 清末地方教育行政机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全国各厅州县设劝学所,归地方官监督。每所设总董1人,综核本厅州县学务和劝导各地兴办学堂。各厅州县内划分若干学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推动本区教育工作。劝学所成立后,发展不稳定。自1910年(宣统二年)起,学部改订劝学所章程,改为府厅州县设劝学所,设劝学长1人,劝学员2至4人,辅助府厅州县长官办理教育行政事务。地方学务改由地方自治机构办理,劝学所成为地方教育机关的辅助机构。1923年改为教育局。 清未县级教育机构。光绪二十三年(1906年)各县教谕署改称为劝学所,所置劝学总董(后改称为劝学员长)兼县视学,总理全县学务,管理官立学堂的设置、经费、建设、教学、考试及人事任用,改造私塾,指导私立学堂,编制学务图表,检查、规劝学龄儿童入学等。民国十二年(1923年)劝学所改称教育局,设局长1人,视学(后称督学)1人,书记(文书)、会计、事务员等多人。其后,为便于管理,局内分设行政股、视导股。抗日战争前夕,县教育局改称第四科,局长改称科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根据地成立抗日民主政权,其教育行政机构有的称为第四科、第五科或文教科、教育科等名称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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