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十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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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十善法分类:【传统文化】 亦称“神教十善净法”。原为佛教基本道德信条。相传七世纪时, 吐蕃赞普松赞干布曾据以制定藏律二十章。八世纪中,受赞普墀松德赞邀请,印度佛教学者寂护(即静命)入藏, 大加宣扬, 十善法遂逐渐成为西藏封建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封建法典的蓝本。内容:(1)不杀生;(2)不偷盗; (3)不邪淫, 指不得在夫妻之外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4)不妄语;(5)不恶口 指不讲一切令人难以忍受的话;(6)不两舌, 指不讲离间别人的话;(7)不绮语, 指不讲不真实、取悦于人的话;(8)不贪欲; (9)不策恚,指不仇视、怨恨别人;(10)不邪见,指不信仰佛教以外的学说。 吐蕃王朝早期法律之一。据载在松赞干布时期制定。所谓“十善”,本是佛教语汇,其内容是指:身三善,即不杀、不盗、不淫;语四善,即不妄语、不恶口、不离间(或两舌)、不绮语;意三善,即不贪、不策、不邪见。松赞干布根据佛教十善的精神制定了十善大法,又称为“二十章大法”。其具体内容如下:(1)争斗者罚款;(2)杀人者抵命;(3)盗窃者退还原物,罚偿八倍;(4)通奸者断其肢体,流放异方;(5)谎言者断其舌;(6)虔敬佛、法、僧三宝;(7)报父母之恩德,孝敬侍养;(8)勿侮尊长,以德报德;(9)勿与贤流贵胄争;(10)一切行事随顺长者;(11)学习经典文字,了达其意;(12)信奉业因、果报,戒绝恶行;(13)亲邻互助,勿作侵害;(14)品行端正,心存天良;(15)酒食有节,知耻存礼;(16)如期还债;(17)买卖公平,称量时勿行欺骗;(18)勿管未经人委托之事;(19)谋划事情时应自持主张,勿听妇人之言;(20)是非难以判断时,请地方神祗护法作证,立誓赌咒。十善法制定后,由松赞干布和臣僚共同签字盖印,颁布实行。该法律成为后来藏族社会各个时期制定颁行法律的基础,对藏族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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