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古代赎刑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古代赎刑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古代允许犯人用财物代替或抵消刑罚的制度。赎刑起源很早。《尚书?舜典》载:“金作赎刑。”《竹书纪年》中记载周穆王五十一年所作的《吕刑》,即是吕侯根据夏代赎刑之法制定的周代赎刑之法。《吕刑》规定,各种罪名如有可疑者,皆可赎,如墨辟罪疑罚百锾。秦律亦有赎刑,从赎耐、赎迁、赎黥、赎宫,直到赎死。无钱赎者,可以劳役代替。秦以前以钱赎刑一般用铜,汉代开始改用黄金。汉律规定官与民均可赎刑,赎刑既适用于肉刑,也适用于死刑。除入钱、谷、缣等赎罪外,还有罚俸入赎。南北朝时使用的“官当”,不仅可用官职抵罪,而且可配以赎刑以钱赎罪。如界有官职者犯了应判3年徒刑的罪,准许以官抵徒刑2年,余下1年出钱赎罪。隋《开皇律》规定,封建统治者在法律上享有“听赎”权利,即“其品第九品已上犯者,听赎”(《隋书?刑法志》)。唐代的赎刑,对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犯流罪以下(事实上包括死罪)皆可用金钱赎罪。从笞10赎铜1斤,每等加1斤,到杖百为10斤。徒刑1年赎铜20斤,每等加10斤,到3年为60斤。流刑2,000里赎铜80斤,每等加10斤,3,000里为100斤。死刑绞、斩两等赎铜均为120斤。宋、辽、金皆有赎刑。金初期,允许以马牛杂物赎罪,但罪犯要被割去鼻子或耳朵,以示与常人有别。赎刑制度是保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犯罪后逃避惩罚的特权制度,也是封建国家压榨劳动人民的一种巧妙方法。它使“富者得生,贫者得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汉书?肖望之传》)。明、清皆有此制。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