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台湾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台湾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分类:【传统文化】 国民党立法机构为实行军事戒严体制而制定的“法律”条文,1948年4月18日,国民党政府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十二次大会通过。后经修正,又于1950年3月11日在台湾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第六次大会通过。1966年3月19日再次修正通过施行。此临时条款共10条,主要内容是:规定在“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中华民国宪法”关于“连任一次之限制”。规定“总统”有紧急处分权,可“不受宪法……所规定程序之限制”。“总统”有权“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以及“处理战地服务和有权调整国民党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等。临时条款进一步扩大了“总统”的权力,被国民党称之为宪法的“一种修正和补充,其效力和宪法相等,甚至冻结了宪法的部分规定。”至于“戡乱时期”何时终止,临时条款规定“由总统宣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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