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亩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合亩制分类:【传统文化】 黎语称作“纹茂”、“翁堂沃工”或“翁堂打”。旧时海南岛部分黎族地区保留的带有原始家族公社残余的农业共耕组织。盛行于海南岛五指山黎族中心地区(即保亭、琼中、乐东三县交界的山区)。合亩成员由父系血缘关系的农户组成, 有的也包括非血缘关系的外来户“龙仔”和“工仔”等。规模一般在二三户至七八户之间,个别达二十余户。合亩制地区的生产工具比较落后, 铁犁木耙,耕作粗放,有较多的禁忌日,产量较低。由“亩头”管理合亩的生产与分配,并与其妻分别执行生产中的一些宗教仪式。大体可分为:(1)由*奥雅弄任亩头,耕牛与耕地绝大部分集中在亩头及其兄弟叔侄之手, 这些人基本上不参加劳动或只做一些附带劳动。负担主要劳动的龙仔、工仔常遭打骂,分配时亩头以种种借口分得大部分收获物, 剥削较重。(2)由 * 委雅担任亩头,耕地与牛只占有不平衡,但没有前者集中,亩头与合亩成员一起参加劳动,分配时,在亩头多分一点情况下,其余按各户平分,剥削比较轻微,有残留原始互助合作的性质。(3)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兄弟组成, 包括亩头在内的成员都是贫苦农民, 耕地多半属全体所有, 收获时根据人口多少按户平分。亩头除了少量“稻公稻母”以外,没有多占多分。亲属成员间生活有困难时,互相照顾。这类合亩在租入山地、耕牛时受外人剥削,在内部则是平等、互助的关系。 1949年前,黎族聚居的五指山腹地的白沙、保亭和乐东三县交界地区,仍然保留着一种带有父系家庭公社残余的“合亩制”。“合亩”黎语原称“合袍”或“家袍”(袍,即祖公)、“蕃茂”(同姓)等,汉语直译为“有血缘关系的集体”,即同宗同姓同血缘的集体。一个合亩包括若干个血缘关系的父系小家庭。合亩的规模大小不一,小的两三户,中等的有十多户,大的有二三十户,五六户左右组成者居多。一部分合亩也吸收外来户参加,这些外来户,有的本是无房的叔伯兄弟,有的则有着姻亲关系,也有不存在任何亲戚朋友关系的。合亩是进行生产的单位,男女按性别分工,妇女负责插秧、除草、收割等,男子则负责犁耙田、浸种、播种、灌溉、挑稻等。在按性别分工的前提下,不分劳动量的多少,也不分劳动场所的大小,大家都在所从事的劳动中、在同一地区干着某一种农活。收获的粮食,以户为单位进行平均分配。分配前先扣除如种子粮、稻公稻母(谷魂)粮、“留新禾粮”、“聚餐粮”、“公家粮”、“青年粮”等。扣除以后,无论亩头、亩众,均按户平均分配,人口多的家庭粮食快吃完时,还可得到合亩集体存粮的救济,也可得到其他家庭力所能及的无偿帮助。合亩内的土地及耕牛,无论是合亩共有、几户伙有或一户所有,一般都交由合亩统一使用。合亩成员进行集体劳动、简单协作,实行男女严格分工,由小家庭消费。合亩成员盖房、婚丧、疾病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时,合亩内其他成员都有义务给予无偿的帮助。合亩成员之间借粮不用归还,帮工不计报酬,反映了合亩内部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合作的关系,也反映了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庭公社的遗迹。 在合亩地区,人们在生产过程所处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中,有所谓的“龙公”和“龙仔”关系。这种关系在合亩地区以外的黎族中也存在,但不及合亩地区普遍,形式上也有一些差别。“龙公”、“龙仔”是汉语言中的称呼,而在黎语中却称“龙仔”为“沃伐”,直译是“穷人”、“奴仆”、“长工”,“龙公”为“沃凡”,直译是“富人”、“主人”。在合亩地区,龙公和龙仔有个人和集体两种形式。龙公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合亩,几个合亩或一个村为整体而接受前来投靠的龙仔。龙仔可以是个人或自己一家去投靠,也有以一个合亩、几个合亩或一个村为整体去投靠龙公的。在合亩内,龙公绝大多数是亩头,但亩头也有沦为别人的龙仔的,个别的亩头也可以收纳龙仔。龙仔投靠龙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投靠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如生活贫困、无依无靠、负债或被罚巨款等等。也有受豪强的欺压而投靠的。集体投靠多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如因械斗等。因经济上的原因而投靠龙公的龙仔对龙公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帮工、送礼物等,甚至个别迁居到龙公的合亩中去参加生产劳动等等。龙仔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龙公对龙仔不能随便毒打杀害,不能转让、出卖,龙仔的私有财产也得到社会的承认,但在人格上龙仔不是独立的,龙仔有时受人的鄙视,动辄被龙公辱骂。因政治原因投靠龙公的龙仔,平时不为龙公负担什么经济上的义务。龙公与龙仔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压迫、剥削与被压迫、被剥削的封建依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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