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林权管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林权管理1951年下发了《私有林林权划分办法(草案)》,1953年4月下发《吉林省私有林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派出三个林权试点工作组,摸清了各地林权划分管理情况,颁发了《吉林省清理林权办法》。1962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林业18条”精神,省委做出13条补充规定,提出确定和保证山林的所有权。“文革”中林政管理和林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1979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森林法〈试行〉》后,省革委会发布《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四旁”植树的布告》,规定“四旁”植树实行谁造谁管谁有的政策。1982年,省委、省政府颁发《关于发展林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明确提出确认林权的原则。198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把林权管理作为一章,对国家、单位、集体、个人和义务植树的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证的制作、发放等,都做出具体规定。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从1981年5月起,历经两年多时间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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