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唐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唐律分类:【传统文化】 唐代法典的总称。其形式分律、令、格、式4种。律,主要为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并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具有较大稳定性和确定性。令,为国家各项制度(如机构组织、土地、赋役等制度)设立、废止、变更的诏令。格,为官吏守则和官吏的惩戒法,亦有皇帝单行敕令、指示汇编,乃法律、法令之补充。式,为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及行政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唐律系参酌隋代开皇律令,由唐高祖武德七年(625)颁行的武德律、令、格、式和太宗贞观十一年(638)颁行的贞观律、令、格、式修订而成。因颁行于唐高宗永徽二年(651),故名永徽律、令、格、式。其后长孙无忌等人奉诏对《永徽律》逐句进行疏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653)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史称《唐律疏义》。共30卷,分12篇,计502条,开历史上“九卿议刑”的先例。唐律一改汉代以来引经断狱之风,融礼与法于一部法典之中;科条简要,刑罚较宽平,为我国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法典,不但在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上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而且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制定的《大宝律令》,即以《唐律》为根据。当时,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亦多采唐律。 唐代律令的总称。唐律包括律、令、格、式等各种法典。《唐六典》卷六:“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律主要有:《武德律》12篇,500条,以隋代《开皇律》为准,武德七年(624年)由裴寂奉旨制定后颁行;《贞观律》12篇:500条,贞观十年(637年)颁行,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奉诏制订;《永徽律》12篇,502条,永徽二年(651年)颁行,由长孙无忌、李?等撰写;永徽三年(652年)长孙无忌等奉敕又为《永徽律》编纂律疏,即《唐律疏议》:《开元律》12篇:500条,在《永徽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行。这几部法典的内容基本相同,均分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令主要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及《开元令》。格主要有《新格》、《贞观格》、《永徽格》(包括《留司格》和《散颁格》)、《开元前格》、《开元后格》。式主要有《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和《开元式》等。此外,还有一部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唐六典》30卷,于开元十六年(728年)编制,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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