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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唐律疏议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唐律疏议

分类:【文化精萃】

法律典籍。原名《律疏》,自宋改用今名。唐长孙无忌等撰。30卷。成书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3)。为统一律学、科考与办案标准而作,照录《永徽律》原文逐条进行注解。本单行,后与《永徽律》合编,成今本。全书分为名例(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讹、杂律、捕亡、断狱12篇。分系律文502条。律下附以疏义,述其源流,疏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集中唐以前的法律思想,加以发挥,并大量引用《永徽律》以外的律典。剖析疑义、解说详明,同时对律文中规定得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补充。保存了大量唐代政治、经济史料。为国内现存最早的完整法律典籍,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不仅集秦汉以来法律理论之大成,且为后代各朝封建王朝立法提供蓝本,其影响已涉及到当时亚洲许多封建国家。版本有《四部丛刊》本、《岱南阁丛书》本、《国学基本丛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刊有影印宋刻平。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刘文俊点校本。

唐《永徽律》的法律条文注释全书。原名《律疏》。因唐律条文的含义无明确统一的解释,实施时无法掌握标准,且每年科举中“明法”科考试,对法律的阐发也无准确的依据,故为统一解释律文,永徽三年(652年)高宗令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绍、大理卿段宝玄、御史中丞贾敏等人,为《永徽律》编撰《律疏》,于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宋起改称《唐律疏议》。所谓“疏议”,即对法律条文的注疏解释。全书共30卷,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共502条。每篇开头阐明律名的历代沿革和该篇列于此的理由,而后对律文逐条作出解释,附在律文之后,与正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该书在解释律文时,还引用了大量唐代“令”、“格”、“式”,着重宣扬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此书继承秦汉以来的律学传统,广泛吸收历代律学成果并加以发挥,是古代律学的杰作,为宋、元、明、清各代制定解释封建法律的蓝本,也是现存中国古代律书中最早、最详尽的一部著作。

唐朝法典。原名《律疏》,元以后通称《唐律疏议》,为唐长孙无忌等奉敕编撰。唐永徽四年(654)正式颁行、生效。30卷。今有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宋本,中华书局1983年刘俊文点校本等。分12篇,502条。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朝法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唐朝法律在体系结构上进一步完备、合理,在内容上更完整、准确地反映出中国社会重宗法伦理、三纲五常、礼刑并用的特征。《唐律疏议》正是对于代表唐朝立法最高水平《永徽律》的阐释。该书以《永徽律》原有篇、条为纲,分别加以释注,其释注内容包括:叙述律名的起源及其流变,解释词义,阐释立法宗旨及立法精神,列举难点,重点说明。释注的方式,既正面解释,限定词义范围,又阐发法理,使一般原则具体化。释文中还大量引用当时生效的各种其他法令,不仅进一步阐明律意,使律典与其他法令在内容上衔接,而且还起到补充律典中的遗漏,进而使整个法律体系更为严密、完整的作用。释文的撰写,由当朝著名律学家主持,吸收了秦汉以来律学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中国古代律学的一篇杰作。释文奉敕而撰,又经皇帝批准,颁行全国,因而与律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唐律疏议》采取律疏结合的方式,以释文阐发律意,解释律条,逻辑严谨,文字流畅。宋元明清各朝多沿袭唐制,以正式律文与释注结合,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易懂,也更加严密具体。古代日本、越南、朝鲜法律,也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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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3: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