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噶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噶厦分类:【传统文化】 藏语音译。为“发布命令的机关”。即原西藏地方政府。清朝乾隆十六年(1751年),为加强中央王朝对西藏的治理,废除原封郡王,设置“噶厦”,命四名“噶伦”(大臣)主持噶厦。噶伦由三俗一僧充任。噶厦下设译仓(秘书机关)、仔康(审计机关)、勒空(办事机构)、基恰(总管机构)等机构,分管不同事务。噶厦在名义上接受达赖喇嘛的领导。1959年,国务院依照西藏藏族劳动人民的意愿和各阶层爱国人士的要求,宣布解散了西藏地区政府噶厦,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职权。 藏语音译。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旧译“噶厦公所”或“噶沙公所”。即原西藏地方政府。乾隆十六年(1751),清政府废原封郡王,命噶伦四人(一僧三俗),主持噶厦,秉承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的意志,共同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务,成为定制, 是西藏农奴主阶级专政的统治机构。噶厦下设译仓(秘书处)、仔康(审计处)和许多勒空(局), 分别管理不同事务。1959年3月解散, 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职权。 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因其在拉萨大昭寺内的办公地点被人们称为噶厦而得名。1749年发生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事件后,清朝决定废除郡王制,由七世达赖喇嘛领导西藏地方政府。七世达赖喇嘛掌政后,奏清乾隆皇帝批准,于1751年正式设置噶厦这一机构,任命多仁?贡布欧珠热旦、多喀夏仲?次仁旺杰、吞巴?斯却次旦和孜仲达尔汉尼玛杰布四人为噶伦。噶厦成立时,七世达赖喇嘛亲临祝愿,颁赐“斯西德吉” (有寂安乐)印,宣布噶厦正式开始行使职权,负责办理西藏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事务。噶厦对所辖各列空、总管、宗厍的正常收支、民事诉讼官员任免等依职权范围由主管人员商定,盖印办理。遇重大政务及重要官员任免则须报请达赖喇嘛批准,并请示驻藏大臣。噶厦的官职大多由贵族世家子弟所把持,又分僧、俗两套职官系统,反映旧西藏的三大领主(政府、贵族、寺院)在政治上的结合和权力分配。1791年清军入藏驱逐侵扰后藏的廓尔喀军后,清朝政府于1793年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提高驻藏大臣在行政人事、军事、财税、司法等方面的权限,明确规定“自噶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份系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明驻藏大臣办理。”加强了驻藏大臣对噶厦的管理和监督权限。 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是清朝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前藏地方政府最高政权机构。乾隆十六年(1751),清中央政府废除郡王制,命由噶伦四人(一僧三俗)主持噶厦,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的领导下,共同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务,成为定制。下设译仓(yig-tshang,即秘书处)和孜康(rtsis-khang,即人事审计处)两大重要职能部门。译仓由四位四品僧官仲译钦莫和若干僧官组成,管理寺庙教务和僧官的任命培训等,形式上隶属于噶厦,实际上是双重领导,又直接受达赖喇嘛指挥。而一些重大事件,必须通过译仓向达赖喇嘛呈报。孜康由四位四品俗官孜本和若干俗官为办事员组成,管理地方财政、发布政令和俗官的任命培训等,不能直接向达赖喇嘛呈报公事。译仓、孜康是地方政府的决策机关,噶伦、孜本、仲译钦莫组成噶厦官员会议办理政务,称为“四仲四孜”会议(简称“仲孜会议”),亦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有拉萨甘丹、哲蚌、色拉三大寺的堪布、堪苏(卸任堪布)。凡地方政府重大事务、决策法令等均在会议上讨论,经清政府、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认可后颁布执行。直属机构还有分理前藏诸多事务的部门(las-khungs,即局或办事处),如孜恰勒空(rtse-phyag-las-khungs,布达拉财库)、拉恰勒空(bal-phyag-las-khungs,财政局)、朗孜厦勒空(snag-rtse-shag-las-khungs,拉萨市政府)、协尔康勒空(gsher-khang-las-khungs,法院)、马基康(dmag-spyi-khang,藏军司令部)等,在上述各机构中安置三品至七品各类不同的官员。1959年3月,原西藏地方政府中多数噶伦参加叛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令解散噶厦,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地方政府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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