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司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土司制度分类:【地域文化】 甘孜藏区的土司制度始于元代。元以前,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入贡者,友好相待,以示“羁縻”。元明以后,封建王朝在不触动入贡民族社会制度的条件下,“随俗而治”,视入贡者辖区大小,或出于某种政治需要,赐予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千户、百户等土司封号,准予世袭所辖土地和人民。一些较小的部落首领,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或归附于土司,或为土司兼并。土司对归顺的部落首领或有功之臣,亦视辖区大小,赐予土地和农奴,分封分大、小头人,臣服于土司。甘孜藏区境内清代共有120多个大小不等的土司。他们中一些较大的土司,袭职时要由封建王朝认可。比如清代的林葱安抚司(在邓柯),明代曾授予朵甘卫行都指挥便司指挥使封号。“朵甘”为藏文译音。宣德五年(1430年),明王朝曾给准备袭其父职的星吉儿监藏一张诰文,“分尔父老,特令尔替职为朵甘卫行都指挥使司指挥使,管属军民,安处边陲。”准其袭职,土司受封后,对封建王朝称臣纳贡,以示臣服。土司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藏族聚居地区基层政权的代理人。 亦称“土官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包括壮族)地区推行“以夷治夷”的政策。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了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把文、武两职的土官统称土官制度,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土司制属于封建领主性质。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文大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明代为壮族地区土司全盛时期,思恩、太平、思明、镇安、庆远皆为土府、土州、土县、长官司、土巡检一百七十余处。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超经济剥削。在文化教育方面,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已发展成为壮族社会发展的桎梏。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直至本世纪二十年代末,土官制度方宣告结束。 元明清时期的一种民族政策。主要在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区采取的有别于汉族地区的一种统治措施。肇始于秦汉,历经三国两晋隋唐宋,元时形成,至明则日渐完备,清代为延续。其主要内容是:1.中央王朝对归附的各少数民族或部族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之仍按旧俗管理其原辖地区,即通过土著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2.各民族或部族首领须服从中央王朝的领导和听从驱调,并须按期上交数量不等的贡纳,即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该制度在土司的授职、承袭、领地范围、隶属关系、部分边远地区土司联系方法、贡纳、土兵、惩处、升迁及土司地区的教育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明代土司职衔分文职与武职两种。武职职衔主要有:宣慰使司宣慰使、宣抚司宣抚使、安抚司安抚使、招讨司招讨使、长官司长官、蛮夷长官司长官和副长官等。文职职衔主要有:土府土知府、土州土知州、土县土知县等。土司一经除授,朝廷即赐予印章、冠带及诰敕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据统计,明代全国宣慰等诸土司的总数约为:宣慰司13、宣抚司9、安抚司21、招讨司1、长官司151、蛮夷长官司26、御夷长官司2。其中又以贵州为最,共77家(其中宣慰司1家);次为云南,共52家(其中宣慰司8家);再次四川,共49家(其中宣慰司2家)。由此可知明代土司之设置又集中于西南地区。土司制度至清中叶后渐衰,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建国后废除。它的实行,对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各少数民族来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完整与统一。清雍正年间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土司统治在一些地区被废除,为流官所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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