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均田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均田制分类:【传统文化】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之一。始推行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其内容为:(一)男子15岁以上授给露田(种粮食)40亩(1亩约合今1.05亩);妇女授给20亩;家有奴婢者,同良人一样授田;耕牛每头加授30亩,限4牛;“正田”外,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一年或两年者,曰“倍田”。男子授给桑田(种桑榆枣)20亩;宜于种麻地区,男子发给麻田10亩,妇女5亩。另每3人(奴婢则5人)授给宅地1亩,奴婢之宅地归主人。(二)还田规定。凡年老免役、身死者均须归还其所受露田和麻田。奴婢及耕牛的增减,亦须“随有无以还受”。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称为“世业田”,且可按人口减增变动而“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魏书?食货志》)。(三)政府授给官吏“职分田”,作为俸禄之田。按职务高低,分别授予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四)土地不足之处(称“狭乡”)居民可以向空荒之处(称“宽乡”)迁移,但宽乡之民不得向狭乡迁移。均田制对限制土地兼并,促进生产发展曾起过积极作用。其后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均相继实行均田制,与北魏大同小异。隋代均田制,男子授露田80亩(隋1亩约合今1.13亩),另给永业田(即魏之世业田)20亩;女子授露田40亩,一夫一妇共授田140亩。奴婢授田准照普通农民。牛一头授田60亩,限4牛。官吏按品位分别给予5顷至1顷作职分田。另给“公廨田”,收租供办公费用。自亲王以下至都督均给永业田,多者100顷,少者30顷。唐代均田制大多承隋制。大抵一丁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一般不授田。奴婢、耕牛亦不授田。王公贵族和官吏亦授永业田或职分田,各级官衙亦有公廨田。狭乡授田不足,口分田减半。唐之均田制,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亦曾起积极推动作用。但均田制的施行,各地并不平衡,且土地买卖范围扩大,未能制止土地兼并,丁口滋众而官田日少,至代宗时代(762―779),均田制终于彻底崩溃。均田制实行300年,影响深远,虽然有始无终,但就其历史意义而言,仍不失为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 北魏至唐中叶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它是在土地荒芜,社会经济凋弊的前提下,封建政府为恢复生产和增加赋税收入将无主土地分授给官僚地主及农民的一种措施。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北魏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老身死还官,桑田不还,可传给子孙;土不宜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40亩,妇女5亩;露田不准买卖,桑田不足额或超过部分可以买卖;地主可按其占有奴婢及耕牛数量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与农民同,耕牛每头受田30亩;民户不得任意迁徒;官僚贵族按官职高低,授给15顷至6顷不等的公田,但不得买卖。后北齐、北周、隋唐都沿袭此制,但具体内容各代不甚相同。特别是唐代,随着阶级关系及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唐均田令中取消奴婢、部曲、耕牛和妇女的受田,增加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及僧道的受田;降低农户的受田限额,提高官僚地主的受田限额。同时,唐令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也较松弛。至玄宗时,由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及官镣集团空前膨胀,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安史之乱以后,国家控制的土地锐减,大量均田农民沦为地主的佃户,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实行后,均田制终于衰亡。均田制施行长达300余年,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而且也加速了北方各少数民族的封建化。 中国北魏至唐代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道武帝拓拔?于皇始三年(398)统一北方后,为了恢复遭长期战乱破坏的农业生产,抑制豪强兼并和开垦大量无主荒地,以保证封建王朝所需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供应,曾试图用“计口授田”的办法解决土地问题,未取得显著成效。到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计口分配政府掌握的空荒土地,凡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同样授田,土地归主人。所有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授四头。所授之田不准买卖。休耕地,授田一般加倍,轮作土地加二倍,统称倍田。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此外,初授田的男子另给桑田20亩,终身不还,不得买卖,可传给子孙,有余时可卖,不足可买。在种麻地区,另给男子麻田10亩,女5亩,奴婢相同,年老身死还田。新附民户,加给宅田,每三口1亩,奴婢五口1亩,为世业。授田后不得迁徙。官吏按级授予职分田作俸禄,卸任时移交后任。北魏授田仅分配无主荒地,未触动豪强地主的土地。 北魏之后,继续推行均田制。西魏时敦煌地区规定:丁男授正田20亩,麻田10亩;丁女正田10亩,麻田5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正田20亩。北周时一夫一妻授田140亩,单丁100亩。北齐18岁以上丁男授露田80亩,丁女40亩,“奴婢依良”,但数量有所限制。进丁授田,老免还田。丁牛一头授田60亩,限四头。另外,丁男桑田20亩为永业,“不在还授之限”。非桑宜麻地区给麻田,如桑田法。隋初遵循北齐制度,大业元年(605),废除了妇女、牛、奴婢授田的规定。唐代,18至60岁男子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二者都可在一定条件下买卖。此外,道士、女冠僧尼、官户及居住宽乡的工商业者,都可受数量不等的土地。王公以下之永业田及官吏的口分田、公廨田,皆按品级授受。 均田制中的露田和口分田归国家所有,而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受田者的私有财产。均田制有限制豪强兼并土地、培植自耕农的作用。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动力和劳动对象分离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稳定了政府的赋课收入。但是,均田制并没有触动地主原有的土地,授田始终不足额,而北朝的租调制和隋唐的租庸调制,都是按受田足额的标准来制订征收数量,因此,均田农民的负担极为沉重。武周以后,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兼并盛行,加上唐政府横征暴敛,均田户纷纷破产逃亡,同时,“丁口滋众,官无闲田”,均田制名存实亡。至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标志着均田制彻底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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